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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志享瑞西安水處理設備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準。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工作,并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群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為規范,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各項指標達到法定量的限值,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的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規范。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立法過程
我國政府一向十分關心和重視飲用水衛生工作,多次發布和修改飲用水衛生標準。1956年制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及1959、1976年修訂的標準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著重技術要求,均未列為強制性衛生標準。
1985年衛生部組織飲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WHO)《飲用水質量標準》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先進部份,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衛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衛生標準發布(GB5749-85)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該標準于1985年8月16日發布,1986年10月10日實施,共五章22條。(分總則、水質標準和衛生要求、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和水質檢驗。)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具體來講,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群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為規范,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各項指標達到法定量的限值,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的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規范。2001年6月,衛生部于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的基礎上修改而成,該規范共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水質指標共96項,常規檢測項目34項,非常規檢測項目62項,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標,加強了對有機污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基本上是一個既符合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通過衛生部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宣傳貫徹,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較好的落實。
2006年,GB5749-85修訂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2006年12月29日由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同時發布的還有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方法國家標準。經過修訂,標準中的指標數量不僅由35項增至106項,還對原標準的8項指標進行了修訂,指標限量也與發達國家的飲用水標準具有可比性。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標準
1.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
3.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為人民所樂于飲用。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共35項。其中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5項,主要為了保證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毒理學指標15項、放射指標2項,是為了保證水質對人不產生毒性和潛在危害;細菌學指標3項是為了保證飲用水在流行病學上安全而制定的。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安全
水質安全106項檢測指標與儀器
——水質指標由GB 5749-85的35項增加至106項,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其中:
——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大腸埃希氏菌、耐熱大腸菌群、賈第鞭毛蟲和隱孢子蟲;修訂了總大腸菌群;
——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增加了溴酸鹽、亞氯酸鹽、氯酸鹽、銻、鋇、鈹、硼、鉬、鎳、鉈、氯化氰;并修訂了砷、鎘、鉛、硝酸鹽;
——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增加了甲醛、三鹵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環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
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滅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樂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馬拉硫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敵敵畏、草甘膦;修訂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鈉、鋁;修訂了渾濁度;
——放射性指標中修訂了總α放射性。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發布新標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區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已不能滿足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的需要。為此,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原有標準進行了修訂,聯合發布新的強制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下稱“新標準”)。
2007年7月1日,由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強制性國家標準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國家標準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準》進行修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協調下,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資源等各方面專家共同參與完成了該項標準的修訂工作。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強制實施
一直以來,我國實施的是1985年制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區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舊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已不能滿足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的需要。為此,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國標委、原建設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環保部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工作,并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新標特點
對水質的要求
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準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
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準。
標準與國際接軌
新標準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并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準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準。
1985年出臺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里,飲用水渾濁度的指標是“3-5”,新《標準》則將之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標不說,最直觀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將更為清亮。
事實上,濁度不僅是感官指標,低濁度能使細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劑才能有效殺滅,讓飲水更健康是新《標準》的核心所在。老的《標準》只有35項檢測項目,其中關于無機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居多,涉及的有機污染物、農藥較少,而且其中根本沒有檢測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標,這與我國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機物大大增加的形勢嚴重不適應。
在新《標準》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凈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于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并且,還對原標準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同時,鑒于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準》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準》適用于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新標內容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7051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
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活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 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余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余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4.1.8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4.1.9 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附錄表1
指標 限值
1、微生物指標
①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2、毒理指標
砷(mg/L)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0.05
鉛(mg/L) 0.01
汞(mg/L)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3、性狀和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鋁(mg/L) 0.2
鐵(mg/L)0.3
錳(mg/L) 0.1
銅(mg/L)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0.3
4、 指導值
總α放射性(Bq/L)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 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附錄表2
消毒劑名稱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出廠水
中余量 管網末梢水中余量
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至少30min 0.8 ≥0.1 ≥0.02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附錄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標 限值
1、微生物指標
賈第鞭毛蟲(個/10L)<1< p="">
隱孢子蟲(個/10L)<1< p="">
2、毒理指標
銻(mg/L) 0.005
鋇(mg/L)0.7
鈹(mg/L) 0.002
硼(mg/L)0.5
鉬(mg/L) 0.07
鎳(mg/L)0.02
銀(mg/L) 0.05
鉈(mg/L)0.0001
氯化氰 (以CN-計,mg/L)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0.1
七氯(mg/L) 0.0004
馬拉硫磷(mg/L)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總量,mg/L)0.005
六氯苯(mg/L) 0.001
樂果(mg/L)0.08
對硫磷(mg/L) 0.003
滅草松(mg/L)0.3
甲基對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0.03
1,2-二氯乙烯(mg/L)0.05
1,2-二氯苯(mg/L)1
1,4-二氯苯(mg/L)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總量,mg/L)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環氧氯丙烷(mg/L)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0.02
苯并(a)芘(mg/L)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200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附錄表4
1、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500
2、毒理指標
砷(mg/L)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鹽(以N計,mg/L)20
3、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20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3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5
pH(pH單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總固體(mg/L)1500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5
鐵(mg/L) 0.5
錳(mg/L)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鹽(mg/L)300
5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執行。
7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 17051執行。
8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質監測
9.1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0 水質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應按照GB/T 5750執行。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附錄A
(資料性附錄)
表A.1 生活飲用水水質參考指標及限值
指標 限值
腸球菌(CFU/100mL) 0
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CFU/100mL)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0.00005
二惡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雙酚A(mg/L)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鉛(mg /L)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異莰醇-2(mg /L)0.00001
石油類(總量,mg/L) 0.3
石棉(>10?m,萬/L)700
亞硝酸鹽(mg/L) 1
多環芳烴(總量,mg /L)0.002
多氯聯苯(總量,mg /L)0.0005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mg/L)0.3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mg/L)0.003
環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0.05
總有機碳(TOC,mg/L) 5
萘酚-?(mg/L)0.4
黃原酸丁酯(mg /L)0.001
氯化乙基汞(mg /L)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鐳226和鐳228(pCi/L)5
氡(pCi/L)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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